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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台灣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廠商
對業主(消費者)絕對保障制度與管理辦法
 
一、          本制度之基本精神:
(一)       建立正確防水工程觀念原則:
1.    建立起「建築防水工程在適當的規劃、設計與施工下是可以達到一定期限內具相當程度效果」的正確觀念。
2.    掃除社會大眾對防水業者失去信心,且有感覺經常性受騙的惡劣印象。
(二)       脫離因惡性競價造成品質低劣之惡性循環原則:
1.     本制度加盟廠商不與非同一交易條件下之其他業者作惡性之競價行為。
2.      工程業主應秉持「消費者付費」與「一分錢分貨」之公平交易原則,不無理要求本制度加盟廠商不公平競價。
(三)       業者自律管理原則:
本制度加盟廠商均應為維護共同商譽以誠信原則遵守本管理辦法之規定否則願接受本制度管理辦法之相對懲罰。
(四)       對工程業主之絕對保障原則:
1.    本制度採行加盟廠商與材料供應商在本辦法規定之運作下向工程業主共同連名保固10以避免工程業主投訴無門或爭議與司法爭訟事件之頻繁發生。
2.    為確保保固效力,加盟廠商或材料供應商,須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定理賠金額之營造綜合險及其附加之防水保固年限為5年(含施工期間)之保險。
 
二、          本制度適用對象與區域:
(一)      本制度制定單位及材料供應商:台灣南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二)      本制度加盟廠商:與本公司簽署認同本制度之廠商(下稱加盟商)
(三)      工程業主:凡認同本制度並指定採用本公司所提供可以連名保固之材料(目前先以南海MAS防水工法試辦)且同意與加盟商,依本辦法所稱之制式合約簽定工程契約之消費者或團體(下稱業主)之謂。
(四)      加盟商代表委員會:由本公司及各加盟商推派一名代表組成委員會最少每月由本公司召開一次會議商討本管理辦法之改進事宜。對於加盟商之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且於必要時得不定時召開會議議處之。
(五)        本制度適用範圍:以建築物平面樓板之MAS防水工法為試辦適用範圍(如以屋頂樓板、中庭、屋頂庭園等防止雨水滲漏者為限)或經本公司同意之材料工法與範圍為限。
(六)      本制度適用區域:本制度自20153月起以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為試辦區。
三、          本制度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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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過程:
()交易前之技術支援與工程案分配辦法:
1.加盟商於接洽業主有關本工程之需求時,若須本公司技術支援者得向本公司尋求支援若個案較為複雜者則本公司得酌收技術服務費惟須於事前告加盟商加盟商亦得將該費用作適度之轉嫁於業主
2.若業主直接洽詢本公司之個案,本公司得以輪流分配方式通知加盟商,若加盟商不擬接該案得於3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由輪流之下一家加盟商接手。
    (二)交涉過程、簽約及與本公司之約定權責:
               1.對於個案,加盟商與業主交涉之施工範圍及價格協商過程,本公司一概不予介入,惟對技術性之問題,於合約簽訂前,若本公司認為有不妥之處得要求修正內容,若因此而造成之價格變動仍由合約雙方協調之。
               2.為保障業主與加盟商之權益在本制度下之工程交易須採用本公司所制定之定型化「制式工程契約」(下稱「制式契約」),並以本公司為連名保固廠商,該制式合約之交易內容雖可依個案增減條款惟其基本精神應予保持。
               3.前揭「連名保固」者非指民法或司法實務上所稱「連帶責任」(含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之意而係指為維護達到保障業主使其工程能順利完成及於一定期間內之品質保障者之謂。其權利與義務均依本辦法之約定權責為之業主不得以民法之「連帶責任」抗辯於本公司。
               4.個案工程一但採用「制式契約」且經本公司同意成為連名保固廠商時本公司得主動針對該個案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投保營造綜合險並附加擴大防水保固年限5年(含施工期間)之保險其最高理賠金額以該工程合約總價之40%為限。
               5.加盟商應明確告知業主依據本制度之精神,若有漏水事故發生時,加盟商於保固期限內應負起其絕對責任在其無法履行保固責任時方由本公司代為履行。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始由富邦產物負責理賠或代覓業者履行保固責任。
 
二、          「制式契約」管理:
(一) 為確保工程品質與保障業主、加盟商與本公司之權益,由本公司制定之「制式契約」,係以業主與加盟商為工程之當事人,本公司為連名保固人。加盟商對每一個案之交易均須採用「制式契約」,否則本公司得拒絕連名保固。
(二) 「制式契約」之內容除工程名稱、內容、範圍、工法、價格或特殊條款隨個案另訂外,其因交易所產生之雙方及本公司所應負的權利與義務,均應詳細訂之。
(三) 「制式契約」之內容亦應包含本制度之管理辦法、業主之投訴辦法、投訴單與本公司及富邦保險公司之權責範圍。
(四) 「制式契約」制定之精神以誠信、公平、負責及相互保護權益為原則。
(五) 上揭「制式契約」為本公司加盟商之專屬權利,非本公司之加盟商不得採用,故該契約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轉讓之。
三、          管理辦法:
(一)   投訴辦法及獎勵:
1.       投訴辦法:
(1)投訴之事由:
                          a.本公司對於施工期間僅協助業主及加盟商對施工品質作定點管理至於「制式契約」之實質履約行為應由契約之當事人(業主及加盟商)執行之若有糾紛必要時本公司得居間協調惟不負實質之權責關係。故此階段之任何糾紛不得成為業主投訴本公司之事由。
b.業主一但與加盟商採用「制式契約」簽定工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連名保固人時於保固期限內若發生漏水事故經業主書面通知加盟商3而不予理會時業主得依以下述之投訴程序投訴於本公司。
(2)投訴程序:
a.        業主得將「制式契約」內之(訴一)投訴單寄予本公司。
b.        本公司經查屬實後,將第一次函告加盟商,副本函知業主。但若經本公司查非事實,或是因業主違約在先,而衍生之結果,本公司將予函告該業主,並拒絕該業主之再投訴行為。
c.        經函告十天內(工作天),加盟商若不予理會,或未能適當處理者,業主得再將(訴二)之投訴單寄回本公司,做第二次投訴。
d.        本公司接獲第二次投訴經查屬實後將做第二次函告加盟商,副本函知業主。
e.        經第二次函告後七天內(工作天),合格加盟商若仍不予理會,或未能適當處理者,業主得再將(訴三)之投訴單寄回本公司,做第三次投訴。本投訴一經本公司調查屬實,即予加盟商停權處分,並於本制度之網站公告該廠商「暫停連名保固」。
f.          該案由本公司接手善後之。因此而衍生之費用依本公司與加盟商間之合約由本公司向加盟追討其責任與業主無關。
2.       獎勵
(1)「制式契約」內附有獎勵單,當業主認為該加盟商値得獎勵時,得寄回本公司以茲獎勵。
(2)     本公司接到獎勵單,將上登網站表揚之。
(二)    其他規定:
1.       加盟商若有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或有實質損害本辦法之精神者,雖非現行本辦法之規定範圍,經查屬實者本公司仍保有停權之處分其情節嚴重而者,本公司亦得提報加盟商代表委員會議決永久除名,並將該事實,公佈於本制度之網站上,加盟商不得異議。
2.       加盟商所屬之施工人員,得使用本公司制定之安全帽與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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